(2015)高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许百宏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百宏,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许百宏。被告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百宏与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辉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