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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非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仁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仁和,严燕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非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瑞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王仁和,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瓯海区。被执行人严燕卿,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6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仁和、严燕卿应交纳社会抚养费2199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仁和、严燕卿���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王仁和、严燕卿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王仁和、严燕卿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2015)温瑞执非字第8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