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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荣革与吴尚鹤、杨冬雪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荣革,吴尚鹤,杨冬雪,林维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蔡荣革。被执行人:吴尚鹤。被执行人:杨冬雪。被执行人:林维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3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蔡荣革与被执行人吴尚鹤、杨冬雪、林维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吴尚鹤、林维重缴纳执行款8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冬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0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执行费11100元由吴尚鹤、杨冬雪、林维重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尚鹤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万达广场1幢1206室房屋,已在另案中予以裁定查封,执行人林维重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21幢2号房屋,已在另案中予以裁定查封;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冬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登记信息,已在本案中予以裁定扣押,处于拍卖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