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齐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993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代理人:李小龙,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明,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本金150161.3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7月1日利息17843.11元、罚息7156.46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负担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请求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2015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39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或涉诉财产归属已确定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