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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与关绍靖、李彩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关绍靖,李彩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业街**号。法定代理人:赵立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舸,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绍靖,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彩霞,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绍靖、李彩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李 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