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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78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无职业。被执行人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要求佘某协助办理位于淮安市清浦区电厂河小区4幢604室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查明,根据(2014)浦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夫妻财产坐落于淮安市清浦区电厂河小区4幢604室房屋归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佘某价款104125元,如逾期未付,被告赵某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待上述房价款付清后,原告佘某协助被告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赵某负担”,目前,赵某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支付佘某104125元,故其要求强制执行佘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