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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胜昔与朱吉生、凌志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昔,朱吉生,凌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昔,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吉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凌志萍,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303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吉生、凌志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吉生、凌志萍存款人民币20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