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胜昔与朱吉生、凌志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昔,朱吉生,凌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昔,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吉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凌志萍,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303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吉生、凌志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吉生、凌志萍存款人民币20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