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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张庆龙、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张庆龙,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724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王文新,行长。被告张庆龙。被告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原临沂同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庆龙,董事长。2014年9月19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被告张庆龙、临沂同益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河商初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张庆龙、临沂同益经贸有限公司的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一宗。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兰山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另查明,诉讼过程中,临沂同益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变更名称为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庆龙、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原临沂同益经贸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