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波士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波士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645-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波士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被执行人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申请人嘉兴市波士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459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64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