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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15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与何庆明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53、154号被执行人何庆明,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现服刑。何庆明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10000元。因何庆明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车管所等部门查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何庆明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53、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