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中心与赵全六、袁新建、喻从安、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石中心,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全六,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新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喻从安,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红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中心与被告赵全六、被告袁新建、被告喻从安、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中心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中心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全六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