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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有一女孩。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加之草率结婚且婚后未建立爱情。被告脾气暴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曾用砖头砸原告头部,有一次被告用砖将原告打晕,看在孩子面上原告忍了下来。被告还将一人打伤,坐牢三年才被刑满释放回家。由于被告恶习不改,经常与原告争吵不休,动不动就对原告大打出手,使原告无法忍受,无奈只好回娘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一起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岁止。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实,自己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未用砖头砸原告头部。现双方还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9月开始自由恋爱,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7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婚姻登记证明及本院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建美满和睦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成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