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与修水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修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修行初字第10号原告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负责人余世生,组长。委托代理人丁卫东,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修水县人民政府。地址:修水县义宁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县长。委托代理人胡俊,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诉被告修水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因诉请撤销林权证编号为C360500184285的林权登记证据不足,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处分诉权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水县四都镇四都村第十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春红审判员 程佳凯审判员 廖祖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慰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