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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甘天才、广东信和光栅数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天才,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信和光栅数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天才,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信和光栅数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甘天才。上诉人甘天才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诺信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信和光栅数显有限公司(下称信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诺信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对其“信和”注册商标、图形注册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对SINO标识进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故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以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甘天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甘天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甘天才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诺信公司没有在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中,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案件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应当是在案件事实审理时决定,而不是在案件立案审查时决定案件是否涉及驰���商标认定。(二)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额超过200万元,且信和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等相关规定,本案应移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诺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诺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其是第9类第433××××号“信和”注册商标和第444××××号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444××××号图形商标于2011年在精密测量仪器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图形商标牌光栅线位移传感器(光栅尺)于2010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信和商标牌光栅线位移传感器(光栅尺)于2013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由此可见,诺信公司的信和光栅尺及信和SINO数显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诺信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信和”注册商标、图形注册商标及SINO未注册商标事实上已是中国驰名商标。但信和公司生产、销售的光栅尺、数显表上使用的SINO商标、商标,与诺信公司的SINO商标、商标及使用位置完全相同,且信和公司的光栅尺、数显表对外以与诺信公司知名商品信和光栅尺、信和SINO数显表产品名称相同的“信和光栅尺”、“信和数显表”进行销售,产品外形、装潢亦与诺信公司的光栅尺、数显表高度近似,所使用的产品型号也与诺信公司相同;信和公司登记注册的域名与诺信公司几近相同,其网站的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全部抄袭自诺信公司,且在其公司网站多处位置,以“SINO信和光栅数显有限公司信和光栅”名义进行标示;同时,信和公司、甘天才还以甘天才任职诺信公司的身份误导购买者。信和公司、甘天才的上述恶意行��,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信和公司、甘天才:1.立即停止侵害诺信公司商标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全部涉嫌侵害信和驰名商标商标权商品以及销毁全部涉嫌侵害信和驰名商标商标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2.立即停止侵害诺信公司商标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全部涉嫌侵害信和SINO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权商品以及销毁全部涉嫌侵害信和SINO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3……。另查,信和公司与甘天才一并就原审裁定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驳回信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于2015年8月29日送达信和公司。本院至今未收到信和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上诉状。本院认为:根据诺信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其第1、2项诉讼请求,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信和公司的住所地虽在广东省东莞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跨区域对广东省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甘天才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该院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甘天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信和公司对原审裁定也提出上诉,但因原审裁定未将其列为管辖权异议人,故其无权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而信和公司对原审法院针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15-6号民事裁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案不列其为上诉人,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作审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甘天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