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吉友申请执行李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吉友,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杜吉友,男。被执行人李小琴,女。杜吉友申请执行李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琴志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李小琴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小琴银行存款408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