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咏琪与王金盛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咏琪,王金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咏琪,女,200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南区。法定代表人:黄敏春,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王金盛,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王咏琪与被执行人王金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金盛应支付抚养费2528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咏琪,被执行人王金盛自2014年8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申请执行人独立生活时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