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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正钦与唐佳明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钦,唐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276号申请执行人:陈正钦,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唐佳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陈正钦与被执行人唐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唐佳明应支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唐佳明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永安直街永裕楼811房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543号】查封,并评估、拍卖中。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唐佳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永安直街永裕楼811房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543号】处理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