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盛丰、许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盛丰,许忠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前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晓堂,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盛丰。负责人许忠奇。被告许忠奇。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盛丰、许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乌鲁木齐盛丰、许忠奇的地址经本院查无此二人,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乌鲁木齐盛丰、许忠奇的地址经本院查找未找到该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3831元,退还给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