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万锐锋代理审判员 张付全人民陪审员 王润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帮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