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淄博天盾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威斯顿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天盾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威斯顿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天盾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威斯顿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天盾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威斯顿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淄博威斯顿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81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