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巧云诉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巧云,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2号原告杜巧云,女,汉族,1948年7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59号附22号,身份证:412301194807221023.委托代理人彭静,女,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株州路226号3号楼1单元8号。身份证:412301197401251023.被告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开发区文化东路建业花园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05226350-7.法定代表人李萍职务董事长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5日,被告两次共借原告10万元现金,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告,本案原告并不知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巧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佳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