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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守友与吕凤圣、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守友,吕凤圣,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吴守友,男,1954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吕凤圣,男,1963年5月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56年10月生,汉族,干部,住凤台县。我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吴守友申请执行吕凤圣、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额112000元,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涛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收入金额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