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冬香与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香,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陈冬香,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曾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香诉被告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香以与被告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香撤回对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冬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馥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裕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