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丙礼与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礼,刘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038号原告:陈丙礼,男。委托代理人:陈朝兰。被告:刘永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丙礼诉被告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丙礼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丙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丙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陈丙礼承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