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于振远、于海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于振远,于海艳,周术强,高密市井沟福鑫木制品厂,肖婷婷,李旦强,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刘宏伟。委托代理人齐传智。被告于振远。被告于海艳。被告周术强。被告高密市井沟福鑫木制品厂。被告肖婷婷。被告李旦强。被告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被告肖黎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于振远、于海艳、周术强、高密市井沟福鑫木制品厂、肖婷婷、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肖婷婷、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