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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于振远、于海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于振远,于海艳,周术强,高密市井沟福鑫木制品厂,肖婷婷,李旦强,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刘宏伟。委托代理人齐传智。被告于振远。被告于海艳。被告周术强。被告高密市井沟福鑫木制品厂。被告肖婷婷。被告李旦强。被告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被告肖黎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于振远、于海艳、周术强、高密市井沟福鑫木制品厂、肖婷婷、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肖婷婷、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