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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贵金与被执行人董大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翟贵金,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大江,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翟贵金申请执行董大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大江与申请人翟贵金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