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朱万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朱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朱万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朱万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