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万玉萍与河南省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玉萍,河南省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万玉萍,女,1966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宽。申请人万玉萍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光劳仲案字(2015)第1号裁决,因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3日本院对光劳仲案字(2015)第1号仲裁裁定书中确定的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耀送达执行通知书,胡明耀提出异议称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系外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宽,股东为(开曼群岛)中华水电公司、(中国)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国籍四人、美籍一人、澳大利亚籍一人,企业状态显示正常。胡明耀只是董事会成员之一。胡明耀提供的证据及网上企业登记显示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宽,而不是胡明耀。本院认为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应诉书、申请书、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通知送达给胡明耀,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光劳仲裁案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将胡明耀认定为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无依据证实。不能证明胡明耀系河南五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劳动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光劳仲案字第(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