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委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斯特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兰文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斯特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兰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委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大舜丽池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高志远。委托代理人杨旭彬、周飞飞。被执行人厦门斯特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厦门斯特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809-811室。法定代表人兰文东。被执行人兰文东,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斯特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兰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9000元,违约金2027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537.8元,以上暂共计87824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彩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兰文东名下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76号809室、810室、811室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兰文东名下闽D×××××号、闽D×××××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委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