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汤慧明与周奇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慧明,周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360号申请执行人:汤慧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周奇财,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汤慧明与被执行人周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奇财应返还定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周奇财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2号华南苑第六栋907房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713号】查封,并评估、拍卖中。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周奇财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2号华南苑第六栋907房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713号】处理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