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699号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荣,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小平,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丽芳,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以双方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