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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顺成酒业经营部与和县历阳镇金碧辉煌音乐会所、梅文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顺成酒业经营部,和县历阳镇金碧辉煌音乐会所,梅文秀,刁胜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33号原告:马鞍山市顺成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营者:陶爱民。被告:和县历阳镇金碧辉煌音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营者:阮俊。被告:梅文秀,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刁胜祥,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顺成酒业经营部诉被告和县历阳镇金碧辉煌音乐会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顺成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顺成酒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