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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爱诉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爱,李纲,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张新爱,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纲,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黄楼镇青年林场黄化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新爱诉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新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过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