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诉段全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段全中,段全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南街100号。法定代表人胡亚林,行长。委托代理人褚黎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客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存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段全中,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段全国,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被告段全中、段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起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