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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恒昇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南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恒昇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南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16-1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恒昇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名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南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恒昇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南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布款240000元。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7月17日、2015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船舶、工商、房产,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7月24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址在晋江市东石镇潘径村的土地使用权。为避免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