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细松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徐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细松。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细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