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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细松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徐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细松。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细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