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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建设与郭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设,郭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设,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板桥镇庞赵行政村庞赵**号,身份证号:412724196407184070.被执行人:郭桂平,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殷王村东郭村***号,身份证号:3601111970********。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桂平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罗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郭桂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14616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