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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后,本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游某某在南溪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本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