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后,本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游某某在南溪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本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