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阮彦荣与谢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彦荣,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65号申请执行人阮彦荣,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东27巷8号,身份证号:612722196509034879。被执行人谢鹏,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沁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1272219710913029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阮彦荣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6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谢鹏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阮彦荣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谢鹏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