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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号和顺苑*幢3-1。组织机构代码:68390869-0。法定代表人贺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卉红,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居民。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翔物业公司)诉被告刘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美翔物业公司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1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美翔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刘卉红已交清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美翔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