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吕宝粮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宝粮。委托代理人鲁朝阳,湖北功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宝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朱浩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谢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