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李动廷、李衍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李动廷,李衍升,高密市衍升木制品厂,高密市明锋木制品厂,高密市林浩木制品厂,赵殿明,李玉敬,王光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刘宏伟。委托代理人齐传智。被告李动廷。被告李衍升。被告高密市衍升木制品厂。被告高密市明锋木制品厂。被告高密市林浩木制品厂。被告赵殿明。被告李玉敬。被告王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李动廷、李衍升、高密市衍升木制品厂、高密市明峰木制品厂、高密市林浩木制品厂、赵殿明、李玉敬、王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密市明锋木制品厂、赵殿明、王光增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