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陈某,男原告马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甲。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心,就对原告打骂,甚至女儿生病被告都不管不问,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1、与被告陈某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2013年,我俩在许昌瑞贝卡新天下贷款按揭买了一套房,现在我每月还在还贷款,我们俩的钱都用来买房了,我想最近把房子分割清楚了,再说离婚,现在我不同意离婚。就是离婚,女儿也得由我抚养,她根本没有抚养能力。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孩陈甲。生育女孩后,随着家务琐事增多,原被告之间时有矛盾纠纷和争执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较为牢固的家庭关系及感情基础,女儿年纪尚幼,夫妻双方更有责任和义务经营好婚姻和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矛盾发生时,双方更应该克制、忍让,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面对困难和问题。原被告虽时有矛盾发生,但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求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湘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