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873~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03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超联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超联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873~875-2号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超联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钊。关于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超联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29、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合共人民币9000元;二、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合共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873~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