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素芬与罗冠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芬,罗冠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黄素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23。委托代理人黄志鹏,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冠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19。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蓝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健,该公司员工。原告黄素芬诉被告罗冠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志鹏、被告罗冠辉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罗冠辉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6473.11元;2.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罗冠辉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对于医疗费,有部分医疗费没有病历予以佐证;3.内固定费用即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应在实际发生后原告再主张;4.医疗用品费,无医生医嘱证明需医疗用品费用;5.营养费无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需加强营养;6.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年新的人身损害标准计算,其中被抚养人生活前11年已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7.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法定赔偿范围;8.交通费过高;9.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罗冠辉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请求法院在考虑精神抚慰金时酌减。被告罗冠辉辩称:发生事故后,被告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希望保险公司能返还给被告。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8时,被告罗冠辉驾驶粤e×××××号小型面包车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电信营业厅路段停车后开车门,导致车门与原告黄素芬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素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罗冠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素芬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日转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10日出院,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原告因此花费医疗费28452.5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被告罗冠辉赔付了20000元给原告。被告罗冠辉所驾驶的粤e×××××号小型面包车属被告罗冠辉所有,粤e×××××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2015年4月24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黄素芬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功能活动部分丧失,相当于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素芬的后期医疗费用以10000元人民币为宜。原告因此花去残疾鉴定费2500元。本起事故共造成原告损失为170314.15元(计算方法详见附表)。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王臣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的父亲黄绍彬,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母亲梁惠英,女,1954年6月4日出生,现有子女二人,包括原告黄素芬,儿子黄卓明;原告黄素芬与丈���关建忠于2008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关绮莹。本院认为,原告黄素芬与被告罗冠辉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冠辉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素芬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医院的诊断结论,原告的损伤是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粤e×××××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医药费,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10000元(包括交通费700元、误工费18675元、护理费770元、部分残疾赔偿金79355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罗冠辉按责任进行承担,故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50314.15元(170314.15元-120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罗冠辉已赔付的20000元,视为代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应予扣减,故被告保险公司还需赔偿30314.15元给原告,被告罗冠辉赔付的20000元可另行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素芬赔偿140314.15元;二、驳回原告黄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29.38元,原告黄素芬负担28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紫嫣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28452.55元28452.55元对其他票据无异议,但认为2015年1月14日与2015年1月18日的医疗票据无医嘱及病历佐证,不予认可。经本院当庭核查,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票据均有相对应的病历和明细对应,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二后续治疗费10000元10000元应等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可参照鉴定意见支付。三医疗用品费130元130元没有医嘱证实属于治疗需要,不应支持。固定支架费用,是原告因伤治疗购买,且有正规的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100元无异议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五护理费770元770元无异议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六营养费800元2000元原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根据医院的出院证明医嘱,明确建议原告需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故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情支持800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七交通费700元1000元原告请求过高。根据原告住院及门诊治疗次数,本院酌情支持700元。八误工费18675无18675元无异议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九残疾赔偿金99186.63元121845.56元应按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去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原告父亲需要扶养的年限为15��,母亲需要扶养的年限为20年,父母有原告兄妹二人共同扶养,原告的女儿关绮莹需要扶养的年限为12年,有原告与丈夫共同扶养。但根据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92.9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171.9元,故原告可获残疾赔偿金为60385.8元(30192.9元/年×20年×10%),第1至第12年,原告同时需要扶养3人,被扶养人即原告父亲黄绍彬母亲梁惠英和女儿关绮莹的扶养费为22171.9元/年÷2人+22171.9元/年÷2人+22171.9元/年÷2人=33257.85元,超出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按22171.9元/年计算,即22171.9元/年×12年×10%=26606.28元,第13至第15年,原告父亲黄绍彬与母亲梁惠英有二名子女扶养,没有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按22171.9元/年计算,即22171.9元/年×3年×10%=6651.57元,第16至20年,原告母亲梁惠英的扶养费为22171.9元/年÷2人×5年×10%=5542.98元.扶养费合共为38800.83元(26606.28元+6651.57+5542.98元),残疾赔偿金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共99186.63元(60385.8元+38800.83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十精神抚慰金8000元10000元原告的请求过高,建议法院在3000元内核定。原告的伤情达到十级残级,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楚,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十一伤残鉴定费2500元2500元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以发票为准。垫付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了10000元,被告罗冠辉已赔付了2000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