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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姚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姚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097-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龙振军、赵永庆,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姚旗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周伟正。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永祥。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姚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姚旗经济合作社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偿还欠款461084.73元。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双方协商不成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焯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