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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监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殷保木与韩爱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爱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88号申请再审人(原一被告、二审上诉人)殷保木,个体养殖户,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爱如,个体养殖户,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殷保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五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合伙经商,结算后,申请再审人殷保木为被申请人韩爱如两次出具欠条认可欠款,申请再审人殷保木应偿还欠款175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殷保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