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与姜琛、姜亚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姜琛,姜亚尚,左学春,马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03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庆涛,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经理。被执行人姜琛,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姜亚尚,男,193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左学春,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文武,男,1981年1月7日生,回族。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与被告姜琛、姜亚尚、左学春、马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姜琛、姜亚尚、左学春、马文武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南京东路XXX号XXX楼房屋返还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姜琛、姜亚尚、左学春、马文武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市黄浦区沪江小白屋咖啡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本市南京东路XXX号XXX楼房屋现由被执行人马文武经营,经营项目为“兰州牛肉面(清真)”。经现场执行,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强制迁出条件。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由于涉案房屋现无法完成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