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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玉洁与刘媛撤销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洁,刘媛,周云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83号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洁,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媛,女,满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二审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周云生,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一审第三人张玉亮,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再审人张玉洁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玉洁将其所有的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原一审第三人张玉亮,涉案房屋过户至张玉亮名下,损害了刘媛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张玉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