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17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