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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17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